社会保险计算方法(社保个人账户不同时期如何折算)
资讯
2023-11-29
92
1. 社会保险计算方法,社保个人账户不同时期如何折算?
社保个人账户不同时期如何折算?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个人账户部分是不存在折算的问题,比如我在办理退休时个人账户就只有3万多元钱,与现在的人相比,个人账户是比较低的,个人账户低,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偏低,但是可以通过缴费年限来增加基础养老金,通过视同缴费年限来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所以总体上也就不存在吃亏的问题。
我们这一代人都是从90年底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我在1999年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就已经开始缴纳的养老保险,当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就是每月100多元,个人缴费就是几元钱,1999年从机关离职以后,到我退休时之时,虽然我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从四川转到了重庆的,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中,我看到我1999年之前在机关的缴费年限的缴费情况也是转移了的,但是到了计算养老金之时,1999年之前的缴费年限,由于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几乎1999年之前缴费也就没有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明确规定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只有3%左右,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1995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5)6号文件,在附件中正式明确了养老保险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职工个人账户按照3%的比例计入,按照每一年增加1%的方式逐年增加,最终达到个人账户计入计入的比例达到16%左右,其中企业缴费部分要按照11%左右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当时这个办法是和养老金计算办法相吻合的,当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20个月。
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这个时期的养老金计算除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实个人账户等进行了规范,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在养老金计算方面,规定在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从上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历史过程中可以看出,个人账户的标准,其实在2005年之前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实行的是虚账管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养老金计算方式的的统一实际上从2005年之后开始的。特别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就是作为弥补在早期个人账户记账不规范,个人账户资金偏少,记账利率不统一的不足。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到探索、总结、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所以各个阶段的个人账户计入的比例,记账方式也完全不同,与此配套的养老金计算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存在折算的问题,而是采取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弥补。
2. 社保是怎么算的?
社保是按税前工资计算。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2%=9.2%,个人交2%;
3、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金——单位0.6%;
5、生育保险金——单位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社保计算公式及标准?
社保是指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权益,通过强制征收和社会共济的方式,对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方面进行保障的一种制度。
社保计算公式及标准如下:
1. 养老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金额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缴费年限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养老金
其中,缴费比例一般为8%或10%。
2. 医疗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金额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缴费年限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医疗保险金
其中,缴费比例一般为8%或10%。
3. 失业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率 × 缴费年限 = 失业保险金
其中,缴费率一般为1%至2%。
4. 工伤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率 × 缴费年限 = 工伤保险金
其中,缴费率一般为0.5%至1%。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
1. 社会保险计算方法,社保个人账户不同时期如何折算?
社保个人账户不同时期如何折算?根据我了解的情况,个人账户部分是不存在折算的问题,比如我在办理退休时个人账户就只有3万多元钱,与现在的人相比,个人账户是比较低的,个人账户低,个人账户养老金就会偏低,但是可以通过缴费年限来增加基础养老金,通过视同缴费年限来增加过渡性养老金,所以总体上也就不存在吃亏的问题。
我们这一代人都是从90年底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我在1999年之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就已经开始缴纳的养老保险,当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资就是每月100多元,个人缴费就是几元钱,1999年从机关离职以后,到我退休时之时,虽然我的养老保险关系是从四川转到了重庆的,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证明中,我看到我1999年之前在机关的缴费年限的缴费情况也是转移了的,但是到了计算养老金之时,1999年之前的缴费年限,由于全部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几乎1999年之前缴费也就没有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按照国发(1991)3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精神,明确规定了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调整工资的基础上逐步实行,缴费标准开始时可不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3%,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职工工资的调整再逐步提高。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初期,个人账户的资金比例只有3%左右,这个比例是非常低的,1995年国务院发出了《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即国发(1995)6号文件,在附件中正式明确了养老保险实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办法,职工个人账户按照3%的比例计入,按照每一年增加1%的方式逐年增加,最终达到个人账户计入计入的比例达到16%左右,其中企业缴费部分要按照11%左右的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当时这个办法是和养老金计算办法相吻合的,当时的养老金计算办法为个人账户总额除以120个月。
1997年国务院出台了国发(1997)26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决定规定按本人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随着个人缴费比例的提高,企业划入的部分要逐步降至3%,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1997年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这个时期的养老金计算除了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还要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即国发(2005)38号文件,对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做实个人账户等进行了规范,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在养老金计算方面,规定在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从上述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改进的历史过程中可以看出,个人账户的标准,其实在2005年之前都是不完整的,而且实行的是虚账管理,养老金的计算方法也是不一样的,养老金计算方式的的统一实际上从2005年之后开始的。特别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就是作为弥补在早期个人账户记账不规范,个人账户资金偏少,记账利率不统一的不足。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试点到探索、总结、不断完善的历史过程,所以各个阶段的个人账户计入的比例,记账方式也完全不同,与此配套的养老金计算方式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存在折算的问题,而是采取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进行弥补。
2. 社保是怎么算的?
社保是按税前工资计算。
1、养老保险金——单位20%,个人8%;
2、医疗保险金——单位8%补充医疗1.2%=9.2%,个人交2%;
3、失业保险金——单位2%,个人1%;
4、工伤保险金——单位0.6%;
5、生育保险金——单位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3. 社保计算公式及标准?
社保是指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权益,通过强制征收和社会共济的方式,对职工的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方面进行保障的一种制度。
社保计算公式及标准如下:
1. 养老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金额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缴费年限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养老金
其中,缴费比例一般为8%或10%。
2. 医疗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个人缴费金额
月平均工资 × 缴费比例 × 缴费年限 × 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 医疗保险金
其中,缴费比例一般为8%或10%。
3. 失业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率 × 缴费年限 = 失业保险金
其中,缴费率一般为1%至2%。
4. 工伤保险:
月平均工资 × 缴费率 × 缴费年限 = 工伤保险金
其中,缴费率一般为0.5%至1%。
本站涵盖的内容、图片、视频等数据系网络收集,部分未能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删除!联系邮箱:ynstorm@foxmail.com 谢谢支持!